以下为濮阳市禁止烟花燃放管理条例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安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濮阳市境内,无论个人或单位,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处以罚款和行政处罚。具体金额及处罚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条: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和告示牌,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立监控设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
第七条:对于烟花爆竹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告,2025年春节期间,濮阳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措施。
举例说明如下:
禁放区域 。濮阳市城区下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晋豫鲁铁路以北,濮范高速以南,大广高速以东,S209路以西。
处罚措施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据悉,濮阳市已出台《禁止烟花燃放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市区内任何区域、场所、街道、广场等地点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此举旨在保护环境、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希望市民们能够积极响应,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一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美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