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于2004年2月28日由湘西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同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实施。
为适应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的新需求,2023年4月,凤凰县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开始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同年9月,县政府举行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截至目前,修订后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尚未正式公布实施。因此,原有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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