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除总则外,分为三编,共36章、2281条。
总则只是一个简短的序言,内容是关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1-6条)
第一编为人法,共11章(第7-515条)。包含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法典彻底地废除了封建的等级制度。在成年的年龄上,规定为21岁,在结婚年龄上,男为18周岁,女为15周岁。在夫妻关系,法典宣布了丈夫的主导地位。法典否定了父母对子女的包办婚姻,规定了离婚制度和一夫一妻制。
第二编为物法,共四章(第516条-710条)。包含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在静态中的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
法典将财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就会丧失原来价值的东西。而动产则采用排除法来规定,即除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产。这时的民法典已经将债权和股票都列为动产了。
对于所有权,法典充分地肯定了私有制的基础,将资产阶级及农民对其占有的财产和土地的权利用法令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对公民的权利也予以保护,确认了因公使用的公正和事前补偿,把资产阶级的成果巩固了下来,使人民的既得权利得到了保护。另外这一编还规定了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第三编称为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编。共20章(第710条-2281条)。内容颇为庞杂:第一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法,附以质权和抵押权法;最后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实际上,该编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于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
关于继承,法典撤销了长子继承制。将继承人分为了多层顺序,规定子女平均继承遗产。并且法典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对于男女平等的继承权,法典也进行了确认。这在当时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在拿破仑的主持下,法典扩大了父亲自由决定财产的权限。
在债和契约上,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将债分为契约之债和非契约之债。债发生的依据主要是契约。在《法国民法典》中用1000多项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大性。法典宣布意思自治。除契约之债外,法典也承认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这种债主要是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对于夫妻财产和相互间的权利,法典规定丈夫是共同财产的主人。他可以自行管理、处分共同财产,而不必通知妻子。但是,当婚姻关系终止时,法典对妻子的利益仍作出了保障。
在这一编中,法典还对买卖、互易、租赁、合伙、借贷、寄托、性契约、委托、保证、和解、民事拘留、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等作出了规定。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涵盖个人、财产、合同、家庭等方面,成为现代民法体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