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2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而没有进行登记,为实际婚姻。条例实施后来凡是没有进行登记的,不认为实际婚姻。当处理案件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凡是92年后来结婚的都没有实际婚姻了)
2,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如果以夫妻名义居住按重婚办理。 所以,根据上面两条,很容易就能把实际婚姻和同居分出来。
———至于通奸和同居就更好区分了,通奸一般没有共同的居所,只是偶尔的同住。而同居则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通奸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1992年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要求男女双方自愿、合法,且无直系血亲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