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版《纪律处分条例》:
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工作任务未能完成或者工作效果不好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后不及时报告或者采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报批、审批、备案等手续,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或者处置国家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协调处理本单位所属单位、下属机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影响工作进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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