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党纪政务行为的责任进行问责,确保党内法规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