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时已经废止。
其次,两人之间使用短信相互谩骂的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违反道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第一项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中,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实际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实际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废止,仍然有效。该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为了规范治安管理,预防和惩治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而设立的一部行政法规。
但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逐步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与其他法律法规,如《刑法》、《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发生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衔接和细化变化。这些修改和补充并未废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是对其在适用中的具体细节作了调整。
如果你是关心某些具体的条款或问题,也可以指出来,我可以为你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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