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依法设立、登记、执业,确保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