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民法通则全文? - 宋马

2002民法通则全文?

2002年并没有民法通则,您可能指的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内容: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节 监护

第十五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的数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要经过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批准。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十八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十九条 对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的,受法律保护。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活动,由其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双方协议,可以合并或者分别经营。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法人成立时,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法人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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