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1888年德国民法典,应该是德国成文于1896年,1900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后来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目前依旧有效。
德国民法典在体例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包括总则、债法、物权、亲属和继承.其中最吸引人的特点是总则的设置,总则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它的特点是法律概念作为基础,相对严谨和抽象,通过这些概念层层堆积从而搭建起总的系统概念体系,层层递进一环扣一环.每一个概念在不同的确定情境下都有确定的意义,而且相对独立和独特,相互之前不能替代和混用,否则会造成意义发生改变,所以对它的理解和把握需要很透彻的理解和感悟,对于其概念的深刻理解必须是超级专业的法学专家才更能熟练和准确的运用和领悟。
德国民法典对民法典后来的发展起到至关重大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
该法典对于同时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是以移植摄取、注重实效与兼收并蓄为基本指导思想的。
1888年德国民法典强调私人自治原则,注重法律条文的系统性和严谨性,明确规定了财产、合同和家庭等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