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立法程序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英国议会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征。简单说来,特区政府或者立法会议员将法律草案通过第三方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然后将法案提交立法会审议,经过冗长的三读程序投票表决后,提交行政长管签署,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详细规定了香港的立法程序,详述如下:
一、法案的提出
特区政府和立法会议员均可向立法会提交法案,提议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法律。
二、法案的审议
法案将先刊登在《特区政府宪报》上让香港居民周知,然后进行三读程序。一读主要由立法会秘书长宣读法案。二读主要由特区政府代表或者提出法案的议员解释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目的,后一般会中止等待,由内务委员会决定是否要成立法案委员会进行详细审议。如果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或者法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会恢复二读程序,立法会将对法案是否通过二读进行表决。若议员们否决,则该法案立法程序终止,若通过二读,则法案将被提交到全体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逐项审议法案的条文和修正案,最后立法会进行三读投票表决。
三、法案的通过
特区政府的法案,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议员同意,即为通过;议员提出的法案,则需要由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和分区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的同意。
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改,则需要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四、法案的签署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法律的生效日期均为行政长官签署并在《宪报》刊发之日。
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提交的法案不符合香港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重议。如果立法会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行政长官必须签署法案。
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并且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法案,若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则其必须辞职。
上述程序充分表明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在香港立法程序上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法律的备案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在征询其所属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意见后,如认为提交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可见,我们国家对香港的立法拥有最终的话语权。
香港的立法程序包括提案、审议、委员会讨论、立法会三读表决,最后由行政长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