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六个特征? - 宋马

行政行为六个特征?

1.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服从法律。未经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必定的裁量权,这是由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和应变性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可以不与经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同意,依法独立作出行政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方面也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

   4.行政行为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强制力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迫与单方面的意志紧密相连。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就无法实现。

   5.行政行为原则是无偿的,有偿是例外,行政主体追求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收集、维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具体行政相对人在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者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当予以支付,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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