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服从法律。未经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必定的裁量权,这是由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和应变性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可以不与经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同意,依法独立作出行政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方面也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
4.行政行为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强制力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迫与单方面的意志紧密相连。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就无法实现。
5.行政行为原则是无偿的,有偿是例外,行政主体追求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收集、维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具体行政相对人在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者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当予以支付,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问题。
行政行为特征:
1)从属法律性:必须有法律的依据。
2)裁量性: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
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体现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
4)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
5)强制性: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
6)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
行政行为具有明确性、正式性、权威性、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必要性等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执行法律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有:
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6、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