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法律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律和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是无效的,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冲突时应无条件的执行国家法律。由于国家法律是大法,是我国全体人民的基本大法,是规范人民行为准责的法律。而地方出台的任何法规都不能和国家法律相冲突。如有冲突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