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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法律能大于正义吗?
菜园大布丁
8个月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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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为人制定的,但有的人犯法了没有发现就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而正义是个人的自觉行为,有正义感的人永远不会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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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维护公权的还是公民权的,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最大问题。如果维护公权的都严谨和便于执行,维护公民权的都含糊和“没有相关规定”,那么最好正义大于法律。反过来,如果法律维护的是公民权,那么法律高于一切。
第一这个问法我觉得不太恰当。
法律明确的来讲,它是一条界线。你只要没有突破这条界限你就没有违法。
法律界限的一边是违法的事情,也即正义的反面邪恶。
但法律界限的另一边,除了正义之外。还有非正义非邪恶的事情。
列如说一个人什么都不做。那么他就不可能做任何事情,那么它就更不可能违法。
但法律需要思考到这一点。所以法律才会规定你做的什么样的事情才犯法。而隐含的就是你只要没做,那你就肯定没有犯法。
所以明确的说法律界限的一边是邪恶,那么一边是非邪恶。
而非邪恶,并不等于正义。
就像数字可以分为负数和非负数。零既不是正数,也不是负数。但它属于非负数。
而正义,我们把它当成数学里的证书,邪恶当成数学里的负数。
零就被当成了邪恶和正义之间的中间地带。他和正义一样,被画成了非负数。由于你不能说它是邪恶的,是错的。
但如果必定要就问题而论的话。至少法律的范围必定是大于正义的。
由于法律所要考量的是正义以及非正义的事情。也就是法律需要考量邪恶以及非邪恶的事情。
而非正义的事情和非邪恶的事情,他们之间是有一个交集的。
这个交集里面除了有什么都不做的事情之外,也有无意义的中性的事情。还有其他的意义不明的事情,但必定不属于正义,也不属于邪恶的事情。
那么关于邪恶和正义的这个中间地带。法律的处理是,它既然不邪恶,自然就被画在了和正义一边的位置。
但这个中间地带和正义是有区别的。
因此把法律看作一个集合的话。那么它的三个子集,正义,邪恶,中间地带,加在一起刚好完美的,没有任何交集的,覆盖了法律的范围。
所以正义仅仅是法律所涵盖的三个部分中的一个部分。
这不废话吗?法律不正是从正义中来的吗?不是为了伸张正义的吗?法律不公平公正,等于毁掉正义。
当然法律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伸张正义这个总原则是不会改变的。修改不完善的法律,也必须要有正义作为基础,否则就毫无意义,根本起不到法律应有的作用。因此正义永远大于法律。
这取决于你对“正义”的定义。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与人们认为的正义相符,但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可能会与人们的正义观念不一致。
在一个基于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的。 因此,法律可以被视为维护正义的一种手段。 但是,法律也有可能被用来掩盖不正义的行为,或者被用来保护特定的利益集团,而不是保护公众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可能会与人们的正义观念不一致。
总的来说,法律并不总是能够维护正义,但是它可以作为保护正义的一种工具。 因此,重大的是确保法律是公正的,并且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以维护正义。
实则法理和正义、道德是同等的重大,三者不能兼顾,也说不出哪大哪小!列如说亲戚、朋友、同学之间由于经济往来而发生纠纷,一方官司赢了,但是亲情、友情没了,良心、道德上受到谴责!
再列如有的因防卫过当而吃了官司者,虽然受到了法律上制裁,但是从正义、道德层面上来讲,受到大家的称赞,尊重,理解!
也许,第一法律的公正来自于正义,当法律有必定的漏洞时就要服从于正义,也为了更好的弥补法律的空缺和漏洞,两者是互补的,都为了更好的健全我们的法律更加的人性化和公正。
法律应服务于正义,而非凌驾于其之上;正义是法律的核心目标。
根据题主的题目作答:
不必想的那么复杂,“ 法官会根据刑法在法律条文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正义必要的倾斜 ”,列如说“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法律惩处的范围是管制 拘役直至无期 、死刑,法院可以在法律条文的范围内偏向正义适当量刑,从重处罚。就这么简单……
法律和我们朴素的道德是有差别的,例如:
张三嫉恶如仇,直接杀死了村霸一家;
李四是个渣男,女朋友说自杀就真的买来一瓶农药;
按照道德、正义感去衡量社会上的事情肯定是不对的,当然法律也有不足及不完美的地方,没有人能站在今天的角度,预知未来所有的犯罪情形。但它的走向必定是越来越好的
法律与正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客观地说,法律就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是统治阶级用来规范被统治者行为的工具。当三千年前世界上诞生出第一部«汉莫拉比>>法典时,法的涵义与功能就注定了,直到目前也未曾改变过。
正义是个形容词,它往往是指人的内心的一种良知,对个人来说叫正义感,对一个集群来说,它是惩戒恶者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道德的力量,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
当法律并不能体现公平公正时,人们的良知就会显现出来,督促执法者纠正错误的判罚,这就是社会具有正义的表现。如果执法者不遵从正义的意见或呼声,那么这个社会迟早会出大乱子。
由此可见,法律是一种刻板的工具,而正义却代表着灵活的民心,二者有共同点也有分歧,而好的法律应该尽最大限度地体现正义。
类似的问题还有:正义高于法律吗?律师(检察官法官)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忠于正义?
常常有初学法律者或者初入法律职场者提这个问题。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提问本身就存在问题。
一、忠于法律还是正义,看上去是一个二选一的单选题,而实际上它应该是一个多选题,甚至选项不止法律和正义两个
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 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就是律师使命的“三维护”,意味着选项总共有三个而且都是必选项:当事人、法律和正义。
任何具体的社会事务,都离不开当事人。离开当事人,法律就成了无情无义的条文,正义就成了变幻莫测的概念。
因此,无论你的初心是忠于法律还是忠于正义,律师都必须先忠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法赋予律师的使命。也就是说,既然律师第一是一个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那么就应该第一忠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过程中,维护法律的正的确 施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有可能落地。当我们清谈法律和正义孰优孰劣时,不能忘了当事人所期待的正义:实现他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法律还是忠于正义,暗含着一个判断即法律与正义不是一回事,实际上这个判断本身有问题
有句调侃的话说“只有小孩子才做选择,成年人全都要”。这句话的意思是,给你选择的两个事物都是有价值的,小孩子的三观在发育中,思维简单,容易概念优先,往往非此即彼,所以会二选一(有时候这是一个优点,列如小孩子一旦接受了过马路要走斑马线不闯红灯的概念,就会坚守,而乱窜马路的往往是会投机取巧的爷爷奶奶),而成年人年长一岁开明三分,趋利避害,更加务实,不迷信教条,不会走极端(在孩子眼里这是一个缺点,由于太功利太势利,没有原则)。
法律原本一个世俗的机制,但它又不乏理想,因此法律是一项雅俗共赏的事业。
说法律世俗,是指法律采取的是利导机制。它利用一般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设定权利义务,规定行为模式,设定法律效果(或后果),法律就像一个众人共同的约定,约定的内容是大家公认正确的或者妥协后达成共识的,遵守它对大家都有利,因而法律被人们认为是正义的。
相比较而言,法律更接近具体的生活实际,是客观的,而正义则是一个抽象的价值判断,是主观的。成年人的正义,偏向保守,认为相对确定的法律本身就是正义的化身,如果连法律都没有权威,那正义就没有载体了;年轻人的正义,偏向激进,认为法律既然制定于过去,那它就常常滞后于生活,更加会背离理想,如果失去了正义,那法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于是,可以把法律和正义各自分为两种:正义的法律(良法)和不正义的法律(恶法),形式正义(法律正义)和实质正义(自然正义)。前者以主观的正义为标准检验并区分法律的善恶,后者以客观的法律为标准检验并区分正义的名实。
这是一个千古难题:虽然法治概念的标准定义是“普遍服从良法”(亚里士多德两千多年前就在《政治学》一书中就说“法治有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又必须制定得良好”),但是,如果法律与正义对立,离开法律选择正义就违背了“普遍服从”,离开正义选择法律就违背了“内容良好”,便都不是法治。
因此,即使法律有时候可能背离于正义,也依旧应该努力使法律之名合乎正义之实。当善恶应该区分而名实又有可能背离时,人类的选择也许应该是:上帝的交给上帝,凯撒的交给凯撒。当我们抽象地讨论某个议题时,可以各自自由地思考、充分地表达并平等地辩论,任何人的正义都不比其他人的正义更正义;当我们具体地面对某个纠纷时,我们终究还是要回到法律的框架内,勇敢地坚持,小心地求证,即使个案问题遭遇法律漏洞,也要在法律程序内引入法外资源(包括习俗和正义)解决疑难问题,务求每一个案件都能获得一个正解。
三、律师和司法官都应该追求个案中的法律和正义
如前所述,法律是雅俗共赏的机制,俗在权利义务全是利益,雅在生杀予夺关乎正义。政治家是立法者(边沁说立法属于政治范畴而不属于法律自身),法律家是司法者。前者喜爱宏大叙事,团体本位,旨在“为天地立心”;后者偏爱具体正义,个人优先,旨在“为生民立命”。
提问“律师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应该忠于正义”,看到了法律和正义若即若离的关系,这个问题应该加一个前提或者把它放置在一个具体的语境置换为另外一种问法:当律师(包括检察官和法官等法律人)在办理个案时发现按规则办事会导致产生令人难以接受的不公正结果,应该如何根据原则对规则的理解和适用进行纠偏?
第一,在常规场合,按规则办事,是法律人的第一义务和首要职责。如果社会总体上是文明且进步的,那么法律人不能总是假借正义或人民或革命的名义去挑战有效的法律。由于法律人作为精英,按法律规则办事,这是民主政体中尊重多数原则的要求。在此,法律人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实现正义,保守是他的美德。
其次,在特殊场合,按原则办事,是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法律规则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当下的个案会发生明显的令人无法接受的不公正结果,那么法律人不应该简单地照本宣科、机械司法。毕竟以稳定的、有限的、抽象的法条去应对变动不居的、无限的、具体的生活,总会存在各种各样无法等置对接的疑难情形。对疑难杂症的处理,要在正当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各方诉诸事理情理举证辩论,裁判者应该诉诸反思性判断力,根据公理性原则,调和法条存在的僵硬,缓解规则带来的不适。
最后,没有提错问题的学生,只有不会释疑解惑的老师。法律和正义,即使如影随形,也会若即若离。我的回答是,与其抽象论辩法律和正义孰优孰劣,不如把它放在每一个具体的个案,既恪守规则,又不忘原则,在正当程序中,以法律方法解决冲突,检验法律和正义。
感很高兴看到这个问题请回答问题:
虽未学过法律,但想从个人认识方面说一下自己的见解。法律,是社会个体的行为准则,也是一个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依照的准则。法律,具有强制性,代表国家意志。正义,应属于道德范畴,是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规则。但是,正义不具有强制性。列如,近期发生的“宝马男”被杀事件。“宝马男”倚强凌弱,持刀行凶,在受害人被追杀之际,突然剧情反转,“宝马男”反被杀。这件事一时在社会上如“静湖投石”,泛起了巨大的涟漪。大多数人包括本人的见解几乎是“一边倒”,那就是杀人的“白衣男”是正当防卫。由于 ,其中一个重大细节是,如果“宝马男”的刀未掉落,受害的可能是“白衣男”。那么对“宝马男”的被杀,大家为何无人同情呢?个人以为,一是此人开“宝马”。二是有纹身。三是后备箱里有刀。由于,这三种特点结合在一起,就给大家此人是东京汴梁泼皮“牛二”的感觉。如果同样的剧情,此人不开“宝马”,而是开三轮,无纹身,那么舆论肯定不是目前一边倒的状况。话说回来,为什么“白衣男”受到同情呢?第一是在事情的起因上看,一是无过错。二是骑电动车。三是无纹身,是标准的“好人”形象。于是,持正义感的人们包括我,就认为此事是正义的,只是杨志在东京街头杀了“泼皮”牛二的翻版而已。
但是,正义不等于法律,这是基本常识。由于,法律未赋予个体以正义的名义杀人的权利。如果社会个体以“正义”的名义,看到任何不公就可杀人,天下岂不大乱?但我信任,法院在宣判“宝马男”被杀案件时,必定会把社会舆论,必定会把“正义”的呼声思考在内。对宣判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法律和正义是相互关系,是由于正义才创立了法律,创立法律来维护正义,正义和法律是并肩存在的。法律是人为特定的,正义是人为的感官意识。法律具有强烈的约束力,正义的太过于广义了,换句话来说法律也可以约束正义。法律由专门的人来执行,而正义的事情是谁都可以来做,只要你有这个能力。正义是法律的精神和理论依据,违背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正义是法律的指明灯,法律同样也保障着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