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求解 急求 谢谢帮助的人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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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两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时成立,由于此时虽乙公司董事长尚未签字,但甲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乙公司也接受,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3)若货物交付地点未约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如达不成补充协议,则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丙运输公司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4)合同于10月9日在C地成立,由于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5)货物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由于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丙公司后,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