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午托部伤到他人,法律责任该咋分? - 宋马

孩子在午托部伤到他人,法律责任该咋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责任范围内相适应的责任。

第三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 幼儿园 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当孩子的监护人将孩子交给教育机构的时候开始,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就已经发生了转移。

在午托部的责任范围内 ,由于 相关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孩子致他人人身损害。

显然应当由 午托部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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