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聚焦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是在1954年制定的。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是1954年
也称“五四”宪法,
毛主席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1953年12月28日至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北山街84号30号楼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1954年1月9日,宪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3月9日完成“四读稿”。同年9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制定通过。确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确认了工农联盟是国家的阶级基础,肯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这是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是1954年宪法的继续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