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聚焦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国库聚焦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聚焦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服务于预算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聚焦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聚焦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聚焦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冀财库〔2014〕46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省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聚焦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执行统一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 计付服务费的项目包括账户服务、结算服务、现金管理服务、自助柜面服务、公务卡服务、业务培训等六类(附件)。计付标准参照《中央财政国库聚焦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明确的标准制定。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以及遇有财政部调整服务费计付项目和标准时,适时调整计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计费期限为每年12月1日至下年11月30日。每年12月,代理银行根据本行计费期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业务量,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有关费用,于12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代理银行上报的材料,按实际发生服务项目、业务量和计付标准计算各代理银行年度服务费金额。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确定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在按业务量计算的服务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浮5%或下调15%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服务费金额。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费核定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将服务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十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费。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聚焦支付代理银行服务费计付标准表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