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合理适用,对于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彰显司法权威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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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李茂林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依旧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构成乱法庭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李茂林律师补充:
法庭审判是诉讼活动的重大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大活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在场的旁听群众和记者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法庭纪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李茂林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践经验丰富,有大型企业高管经历,具有会计、证券、基金、拍卖、高级建筑经济师等证书,擅长民事、刑事、行政交叉,以及非诉讼与诉讼交叉领域。二十年来协助大量委托人切实解决了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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