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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A: 不会的。由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实际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样或者基本一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也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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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自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的一种方式。所以,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A: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机构:西宁市城北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途径:直接提交或邮寄
(邮寄)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城北区创新大厦16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71-5510106 邮编:81000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来源:城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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