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原文及通俗解释如下: 1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原文及通俗解释如下:

1. 第六十六条:

– 原文: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 通俗解释:国家会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列如提供培训资金、制定培训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培训等,去大力推动职业培训行业的发展。目的是让劳动者掌握更多的职业技能,提升自身的整体素质,这样劳动者找工作会更容易,在工作中也能更出色地完成任务。

2. 第六十七条:

– 原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 通俗解释:各个级别的政府要把职业培训这件事当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一部分,重点关注起来。并且要鼓励那些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去开展多种多样的职业培训活动,列如企业内部培训、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等。

3. 第六十八条:

– 原文: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 通俗解释:用人单位要建立一套关于职业培训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拿出一部分钱用于职业培训,并且要根据单位自身的情况,有步骤、有规划地对员工进行培训。如果是从事技术类工作的员工,在正式上岗之前,必须要先接受培训,确保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知识。

4. 第六十九条:

– 原文: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通俗解释:国家会对各种职业进行分类,针对一些特定的职业,制定出技能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同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就是劳动者需要通过相关考核鉴定机构的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这些考核鉴定机构是经过备案的,具有权威性,它们负责对劳动者的技能进行考核和鉴定,以确定劳动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

5. 第七十条:

– 原文: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协助和补偿。

– 通俗解释:国家会大力发展社会保险方面的业务,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到了年老退休的时候、生病的时候、因工作受伤的时候、失业的时候、生孩子的时候,都可以从社会保险中获得相应的协助和经济上的补偿,以保障劳动者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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