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土地管理法制体系,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dnr.yn.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提议请于2022年8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nzrfgc@163.com。来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018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法规处,邮编:650224。
附件:

附件: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20日
关于《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经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施行以来,分别于2012年、2014年、2015年和2018年进行了四次小幅修正。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和2021年9月1日施行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将省《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并明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单位为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依法起草了《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省《条例》自实施以来,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作出重大修改,省《条例》亟需全面修订。
第一,全面修订省《条例》,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需要。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国土空间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省《条例》需要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承接和细化。
第二,全面修订省《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点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一系列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制度也提出新的改革要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需要在省《条例》修订中贯彻落实,耕地用途管制等重大制度需要在省《条例》修订中予以明确或确认。
第三,全面修订省《条例》,是总结提升我省土地管理实践经验,保障云南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多年来,我省在土地管理实践和改革中积累了一些符合实际的经验做法,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储备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迫切需要将这些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体现时代特征、富有云南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治对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起草过程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云政办发〔2021〕26号)的要求,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研究决定,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起草工作方案》(云自然资〔2021〕166号),成立了省《条例》修订起草领导小组,组建了起草工作专班和顾问团队,全面启动省《条例》修订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十六个州市开展立法调研,总结我省土地管理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梳理基层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分别赴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进行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协调职责交叉事项;通过搜集整理各省、市新出台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说明、背景介绍、条文解读等,对省外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梳理上位法授权省级细化规定以及须由省级明确的事项,分析现行省《条例》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条款,梳理出省《条例》修订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按照职责分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开展宅基地管理专题调研,提出了宅基地管理相关事项等具体修订意见,并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讨论、修改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条文。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咨询论证;对修订草案初稿反复修改,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现行省《条例》为八章四十二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为九章八十九条,比现行省《条例》增加四十七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土地权属登记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省《条例》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共三条。
对土地权属登记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性规定,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土地地表、地上或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等作了强调性规定。
(二)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省《条例》第三章名称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共十三条。
一是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明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相互关系。
二是明确规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三是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乡村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三)关于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为耕地保护,共十五条。
一是明确耕地保护的政府责任、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占补平衡,设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和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细化条款。
二是综合运用管控性、建设性、激励性手段,对耕地实施全面保护。
三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四)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征收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省《条例》第五章建设用地分为两章,即第五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六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共十七条。
一是新增农用地转用审批条款,具体规定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与权限。
二是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的时序,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转用手续办理要求;细化规定土地征收程序。
三是细化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费用支付要求。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规定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
(五)关于建设用地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章为建设用地,共十七条。
一是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分别对以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程序及其流转要求进行了规定。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的责任;按坝区和山区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上限;细化宅基地申请和审批。
三是规定建设用地可以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公示地价体系,聚焦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四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出原则性规定。
五是规定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六)关于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共十条。
一是明确土地督察的机构、督察事项,建立土地监督检查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机制和土地巡查、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三是对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移交处置作出细化规定,对人大监督、信用监管和行刑衔接作出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章为法律责任,共六条。
一是明确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执法权,规定非法占用未利用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规定非法使用草原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规定土地复垦费数额确定应思考的因素。
三是明确了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
(八)关于政府责任和部门工作职责
本部分内容规定在总则以及有关各章中。
一是在总则中,将省《条例》第三条分为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两条,将部门职责的列举式规定修改为概括规定,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原则规定其他有关部门土地管理职责。
二是在附则中,规定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开展土地管理有关工作;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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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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