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炼钢二厂连铸平台中间包的事故包内存有杂物;二、炼钢二厂渣跨部分渣盆未见编号,且个别耳轴端部破损严重;三、炼钢二厂热修工位挡墙未超出热修工位1米;四、炼钢二厂1号钢包包口破损严重;五、轧钢二厂加热炉炉底企业已辨识为有限空间,但炉底清理氧化铁皮作业活动未能提供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9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4.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1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违法行为均为工贸行业专项整治“钢8条”和“有限空间4条”明确规定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江苏省应急管理厅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重大隐患“清零”见底。班组长作为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法定职责,对班组长进行立案处罚,有利于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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