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一、概念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①法律规范②发生必定的法律实际)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
2、法律实际:连接法律规范和关系的中介
(1)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地震、死亡
(2)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结婚、离婚
举例:《婚姻法》(法律规范)小王和小李去登记(法律行为)产生婚姻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与者,包括:
(1)自然人,小王和小李签订一个合同,小王、小李是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甲企业和乙企业签订一个合同,甲企业和乙企业是机构;
(3)国家,两个国家签订国际条约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一)概念
1、权利:可以做什么
2、义务:必须做什么、必须不做什么
(二)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划分标准:根本法和普通法规定不同,基本权利义务是由宪法规定的;普通权利义务是由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
2、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划分标准: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权利义务对所有人都适用,例如物权;相对权利义务对特定对象适用,例如债权。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划分标准: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不同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有多少权力就有多少义务。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阶级社会以前:浑然一体;封建帝制时期:分裂对立,君王权利,百姓义务;民主社会:相对一致,既有权力又有义务。
4、从价值上看,地位有主次之分。
当今民主社会:权利为主、义务为次(权力本位思想)
五、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对应物权
2、人身:对应人身权
3、精神产品:对应知识产权
4、行为结果:对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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