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刑法修正案(九)系列解读之八 20

策划:自治区检察院 戎静

制作: 孟克朱拉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刑法修正案(九)系列解读之八  20

每当回想起童年,总是有一种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温暖;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刑法修正案(九)系列解读之八  20

这种温暖来自于母亲慈祥的面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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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于父亲宽厚的后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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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于三代同堂的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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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殊不知,有那样一群人却被不法分子无情地夺走了本应该拥有的幸福,开始了“灰暗的人生”。

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特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更是被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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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微信上发生的“人贩子一律判死”的舆论风潮,虽然已经被证实是利用公众对人贩子无比痛恨的心理策划的商业广告闹剧,但极端的观点下反映出的是民众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强烈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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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六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规定

将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读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刑法修正案(九)系列解读之八  20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一律入刑。“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拐卖犯罪屡禁不止,与买方市场需求有相当大的关系,而我国的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谴责的矛头都聚焦在“人贩子”身上,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历来持的是比较“宽容”的态度,只要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不免让许多人产生“收买不犯罪”的误解,甚至有人认为从中间介绍买卖孩子是协助别人延续香火的积德行善行为,必定程度上,刺激了拐卖犯罪的滋生。此次刑法修改,为了遏制拐卖犯罪的高发态势,思考到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收买行为全部入罪,意在严惩收买者,并震慑潜在的“买方”,一旦收买,必将追责。信任买方能够看到,案发后,不仅人财两空,更要不可避免地承担刑事责任,这笔帐怎么算都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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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原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为从轻、减轻情节。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收买人“善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刑(九)规定没有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儿童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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