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侦办(调查与检控)**
1. **执法机构调查权**
– **香港警务处**: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如谋杀、抢劫等),拥有逮捕、搜查及初步证据收集权。
– **廉政公署(ICAC)**:独立调查贪污、贿赂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 **海关及入境事务处**:分别负责走私、毒品、知识产权犯罪及非法入境等特定领域案件。
– **其他部门**:如证监会、环保署等在专业领域内拥有法定调查权。
2. **检控权归属**
– **律政司**:全权负责刑事检控,独立决定是否起诉。警务处等执法机构仅负责调查,无权决定检控。
**二、法庭审判(司法权)**
香港法院体系分四级,实行独立审判:
1. **基层法院**
– **裁判法院**: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最高判监2年),由裁判官审理。
– **区域法院**:审理较严重刑事案件(最高判监7年)及民事案件(标的额300万港元以下)。
2. **高等法院**
– **原讼法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如谋杀、强奸)及复杂民事案件,设陪审团制度。
– **上诉法庭**:处理来自区域法院和原讼法庭的上诉。
3. **终审法院**
– 香港最高上诉法院,处理重大法律争议及终审上诉,判决对全港具约束力。
– 终审法院可根据《基本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相关条款。
**三、监督与制衡机制**
1. **司法体系内部监督**
– **上诉制度**: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 **司法复核**:市民可向法院申请复核政府或公权力机构决定的合法性。
2. **外部监督机构**
– **立法会**:通过质询、听证及立法监督执法与司法运作。
– **廉政公署**:监督公职人员(包括司法人员)的廉洁性,但不得干预审判独立。
–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监督警方调查投诉的公正性。
3. **社会监督**
– **传媒与公众**:通过报道及舆论监督司法透明度,但需遵守“妨害司法公正”的法律限制。
**四、分工特点**
– **权力分立**:调查、检控、审判分属不同机构,避免权力聚焦。
– **司法独立**: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或立法干预(《基本法》第85条保障)。
– **制衡机制**:通过上诉、复核及外部监督确保程序正义,同时维护法治权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