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放过罪犯?

李四被杀了,证据指向了张三。警察就把张三抓起来,以杀害李四的名义控告张三。但是整个案子审下来,虽然有证据、不完整。法庭最终的判决结果是,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但是两年后来,又发现了一条新的证据。这条新的证据,可以百分之百的证明,李四就是张三杀的。请问,这个时候,警察能不能把张三重新抓起来,以杀害李四的名义重新起诉呢?

按照我们的法律,当然能。但是按照美国的法律,不能。由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双重审判,一个案子只能审一次。只要审判结束了,不管后来再发现多少新的证据,都不能再审了。

大家是不是觉得有点不可思议,这条规定会放过许多罪犯的呀。美国人又不傻,他当然也知道这个后果啊。那美国的那些开国国父们,为什么还要在宪法当中加上这一条呢?为什么要眼睁睁的看着那些罪犯、逍遥法外呢?

美国宪法除了正文以外,还有二十七条的宪法修正案。但是前十条比较特殊,它是和宪法一同制定的、一同生效的。

美国宪法制定好了后来,面临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各州不愿意批准,各州对这个未来的联邦政府不放心。为了让各州放心,为了让各州批准美国宪法。美国制宪会议,又紧急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也叫权利法案。

为啥叫权利法案呢?由于它全部都是对联邦政府的限制,它说明的全部都是地方政府的权利、人的权利。这个问题我们上一期详细的探讨过,在这里就不展开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往前翻,二十分钟,读懂美国政治。

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对今天的美国社会影响很大。特别是对美国的法律、美国人的生活影响很大,我们今天就来简要的说几条。

第一条就是言论自由,如果我是一个美国人。我在网上发表观点,说我们州的这个州长啊。他脑子有问题,他喜爱夜深人静的时候,去别人家偷东西,而且喜爱偷女人的东西。也不是为了钱,就是由于他脑子有问题。

后来证明了,这个州长没有这个习惯,我说的话是假的。那州长能不能告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呢?能不能告的赢呢?客观上我的确 散播了州长的谣言,的确 侵犯了州长的名誉。但是州长告我,能不能告的赢呢?

如果这个州长不是州长,只是一个普通人,告赢的概率还是很大的。但是如果他是州长,那基本上是告不赢的。

由于按照美国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州长作为一个政客,要想告赢我。只是证明我说的话是谣言,那是远远不够的。你还要能证明,我明明知道这些话是假的,还要故意的去说。

你不仅要证明我客观上污蔑了你,而且还要能证明我主观上也污蔑了你。这个在法律上基本上是无法证明的,我只要说一句,我不知道这些东西是假的,我以为是真的,那你就告不了我。言论自由嘛,这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的。

这条宪法修正案导致了两个问题,第一,美国的那些政客们。总统也好、州长也好、国会议员也好,基本上就是随意骂。有的没的、你自己瞎编的都不要紧。他基本上是不会告你的,告、他也告不赢。

第二个后果就是,谣言满天飞,真真假假谁也说不清楚。这些谣言,许多时候是会误导民众的。你美国人想要言论自由,那就要付出这个代价。

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这一条我们都很熟悉,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一条就是典型的、联邦政府给各州吃的一个放心丸。

你们不是害怕联邦政府建起来后来、欺负你们吗?你们不是不愿意批准美国宪法吗?目前我把枪给你,我把军队给你。我欺负你们的话,你们可以打我,这下放心了吧。放心的话,那能不能在美国宪法上签个字呢?

美国南北战争的时候,为什么南方各州敢脱离联邦啊?为什么敢公开跟联邦政府对抗啊?就是由于手上有枪啊,军队是现成的。

这条宪法也导致了一个问题,美国的枪支问题,打枪的问题比较严重。每年有四万多人死于枪击,当然一半的人是自杀。但是除掉这些,也有两万多人啊,两万多人被枪杀呀。那么在美国,被枪击的概率到底有多大呢?到底危险还是不危险呢?

我们举一个直观的例子,大家对比一下。美国每年由于车祸,死亡的人口大约是四万,是枪击的两倍。也就是说,一个美国人,被枪击死亡的概率。大致是走在大街上,被汽车撞击死亡概率的二分之一。

美国的枪击问题的确 很严重,但是修改美国宪法太难了。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提出来,提出来后来,还要四分之三以上的州批准。就这两条、就这个难度,远的我也不敢说。五十年以内,美国禁不了枪。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没有搜查令,不能搜查老百姓房屋、汽车、电脑、还有手机。当然了,宪法的原文,没有这些东西。这条宪法制定的时候,还是农业社会呢。没有电脑、没有手机。

宪法的原文说的是,房屋、财产、文件。汽车是我的财产,电脑手机储存的是我的文件,这些东西都被包含在内了。

大家有没有听说过一个案子,我就不说名字了哈。有一个姓周的大明星,在美国的那个案子。这个明星在纽约开车的时候,打电话,违反交通规则,被警察拦了下来。警察在这个明星的车子里面,发现了枪支和毒品,而且这个明星没有持枪证。

美国检察院,美国没有专门的检察院哈,美国的检察官是隶属于司法部的。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就这么说了。

美国的检察院就以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武器的罪名,要起诉这个明星。这两项罪可都是比较重的罪哈。如果全部成立的话,可以判处十几年的监禁。但是最后的结果大家知道吗?

枪支和毒品啥事没有,法庭不认。法庭就认了一条罪,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一百多美元结束了。

按照我们的观点,枪支和毒品、是在你的车子里面当场发现的,人赃俱获呀。就算这些东西不是你的,那你运输这些东西也是非法的呀,坐牢是肯定的吧。为啥在美国,啥事都没有呢?

由于这个明星有钱,有钱能使用美国的鬼推磨。还真的不是这么一回事,就算他没钱,大致率也是定不了罪的。由于按照美国的法律、按照美国的宪法,他本来就很难被定罪。为什么呢?

由于警察的搜查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搜查这个明星的车子,这个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用非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不管证据多么的确凿,都是无效的。这些证据法庭根本就不认,连进入法庭的机会都没有。连起诉的机会都没有,更不要说定罪了。

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放过罪犯?

那为啥是非法的呢?警察在搜查这个明星车子的时候,有搜查令吗?没有,交通违章临时拦下来的。根据美国法律,没有搜查令也不是说完全不能搜查,紧急情况下是可以搜查的。但是这个紧急情况,只有三种。

第一种,犯罪行为正在进行。这个屋子里面正在杀人放火,我再去申请搜查令,来不及吗。这个时候警察就可以冲进去,顺便搜查一下。

这个明星的案子,显然不符合这一条。警察在搜查这个明星的汽车之前,并不知道里面有枪支和毒品。你是不能确定、这个车子里面有犯罪行为的,那你的搜查就是非法的。

第二种,追捕罪犯的时候。警察正在追捕一个逃犯,这个逃犯跑到了房子里面。警察跟进去,顺便搜查一下,这个也是合法的。但是这个明星的案子,也不符合这一条,由于他不是美国警察正在追捕的逃犯。

第三种,征得对方的同意。我是警察,我也没有搜查令。你的手机可以让我查一下吗?如果你说不可以,我强行搜查。就算我在你的手机里找到了犯罪的证据,那么这些证据,从我发现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失效了。就已经是无效的证据了,就已经不能用了。如果你说可以,那我的搜查就是合法的。

这个明星的案子,美国警察的问题就出在了这一条。按说美国的警察、他也懂法,他为什么还是搜查了呢?为什么要把自己搞的如此的被动呢?美国警察在搜查这个明星的车子以前,的确 问了,我可以查一下你的车子吗?

这个明星没吭声,可能是由于听不懂英语吧。但是他旁边的那个人,副驾上的那个人,说了一句可以。听到可以后来,警察才搜查的,然后发现了枪支和毒品。

但是后来这个明星的律师说,这个车子是明星本人的,而且当时开车的人也是他。不管是所有权、还是当时的使用权,都是这个明星的。副驾上的那个人,是没有权力替他做主的,这个明星本人并不同意警察的搜查。

那你不同意为啥当时不说呢?我听不懂英文,我根本就不知道你们当时说的是啥。我要是能听懂的话,那我肯定拒绝啊。

就这样,警察的搜查行为,就从合法变成了不合法。枪支也好、毒品也好,全都是非法证据了,连进入法庭的机会都没有。美国检察院没办法,只能撤诉。只能告一条,开车打电话、交通违章。罚款一百多美元,结束。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双重审判,禁止自证其罪。我们在看好莱坞电影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这样的情景。警察在抓到犯人后来,如果犯人要求,警察必须明确的告知犯人这样的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权不回答警察的任何问题。你可以打电话给你的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会帮你请一个。大家觉得,这条规定好还是不好呢?

按照我们的法律原则,那肯定是不好嘛。警察抓到你,就算你不是罪犯,那也是嫌疑人,你是有义务配合警察调查的。警察问你,你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在西方国家,这个问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当年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这个判例,要求警察必须清楚的告知犯人有沉默的权利,有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也是勉强通过的。九名大法官、五比四的比例勉强通过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个警告啊,有个专门的名词,叫米兰达警告。米兰达呢,是个人、是个小混混。犯了事,本来在警察局已经认罪了,已经签字承认了。

但是后来又反悔,说警察忽悠他了。警察忽悠他、让他自己证明自己犯了罪。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能自证其罪。把美国警察局告上了法庭,一直告到了美国最高法院。那你说一个小混混,对美国宪法怎么如此熟悉呢?有律师嘛。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个警告。警察在审讯犯人的时候,必须要清楚的告知对方,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个判决出来后来,米兰达的这个口供、这个签字盖章的口供,就无效了、就作废了。这个时候的米兰达,肯定会认为,这个警告是好事。

但是后来,米兰达身上又发生了一件事。他本来就是一个小混混吗,在酒吧的时候。由于跟别人打架,被另外一个小混混一刀给捅死了。警察抓到嫌疑人后来,立马向这个嫌疑人宣读了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

结果这个家伙就真的一句话不说,后来由于证据不足,米兰达被杀的案子,就不了了之了。这个我们都能理解,如果完全没有口供,许多案子那是真的很难侦破的。

这个时候的米兰达,虽然已经死了。他还会认为这个警告是好的吗?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米兰达、跟作为受害者的米兰达。对待这个警告,他的态度肯定是完全不同的。一个觉得好,一个觉得不好。

如果法律过度的保护了嫌疑人的权利,那必然会降低破案率。导致许多受害者的冤屈,没有办法得到伸张。但是如果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必然会增加。

而且我们每一个人,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缘由。或者就是由于一场误会,莫名其妙的成为嫌疑人。那个时候的我们,会如何看待这个米兰达警告呢?

保护嫌疑人的权利,跟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许多时候是存在矛盾的。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一个法律难题、全世界的法律难题。

美国的法律包括美国的宪法,侧重于保护嫌疑人。侧重于不信任美国警察,不信任美国政府。那代价是什么呢?

警察破案的难度会大幅度上涨,破案率也会降低。许多受害者的冤屈,包括那个米兰达被杀的冤屈,它就没有办法得到伸张。

看完米兰达前面的事,再看完米兰达后来的事。大家对这个米兰达警告,态度有改变吗?大家觉得,这个警告,好还是不好呢?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还有一句,禁止双重审判,一个案子只能审一次。这就是我们开头提到的,张三和李四的案子。

这些规定在我们看来,都是有点奇怪的,甚至许多人会觉得难以理解。那美国人为什么要制定这些奇怪的规定、而且还要写到宪法里面呢?

还是那句话,他们对美国政府不放心。他们认为,美国政府手上有了权力,必定会利用这个权力,去迫害他们想要迫害的人。

如果美国政府看我不顺眼,美国警察美国检察院看我不顺眼,他就可以随意找个莫名其妙的证据来告我。告赢告不赢无所谓,今年告不赢,我明年再随意找个证据,重新来告你,后年再来告你。那你这辈子啥也别干了,只能应付官司了。

倾家荡产还是小事,虽然进不了监狱,那也要隔三岔五的,去看守所报到了。为了防止这一点,为了防止美国政府利用手上的权力、去迫害民众。美国宪法干脆就一刀切了,一个罪名只能告一次。不管后来找到多少新的证据,都不能再告了。

美国的这几条宪法,为什么会被称着权利法案。我们把这几条宪法拿过来读一读,每一个字都体现出来了这样的思想。

美国的那帮开国国父们,他们不信任联邦政府,他们不信任美国政府手上的权力。他们愿意以牺牲破案率为代价,以放过许多罪犯为代价,也要把美国政府的手和脚捆起来。防止美国政府利用手上的权力去迫害普通人,保护普通人的权利,所以才叫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的这几条权利法案,它的好处,它的坏处,它所付出的代价。我都讲了,好与不好,大家自行评判。欢迎关注马不停醍,醍醐灌顶的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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