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许可条件及程序:依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3、6条,《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2、3、4章规定。
◆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安监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规定应当到现场核查。
(2)重点内容及核心。
许可条件核心:
◆选址布局、规划设计和安全距离:企业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规划布局、新设立企业进入危化专区;重大危险源与八类场所的安全距离;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
◆厂房、作业场所:两重点装置由甲级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禁止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新工艺要逐步放大到工业生产,国内首次工艺需工艺可靠性论证;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等安全设施;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的间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企业安全管理要求: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及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人员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工伤保险;危险化学品登记和“一书一签”;应急管理。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许可程序重点:
◆发证机关的职责分工:剧毒品生产企业不得委托,“两重点”企业不得委托到县级。
◆核查: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新建、改建、扩建的,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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