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上农民集体决议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一)

2024年6月28日公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决议规则作了较大幅度修改。

下面,笔者拟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决议规则作一简单梳理,并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生效后对其他法律上农民集体决议规则的影响作一简要分析。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诞生之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民集体决议规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简单多数通过”为核心特征的一般表决规则,另一类是以“绝对多数通过”为核心特征的特殊表决规则。

一、一般表决规则——“过半数同意”(简单多数通过)

(一)“相对过半”表决规则: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

1.行政村的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与,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与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村民小组的权力机构:村民小组会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与,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备注:以上规定均源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的相关规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

(1)成员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18周岁以上)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与,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与,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2)成员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组织成员总人数的3%,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成员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但关于制订、修改本组织章程和本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的事项只能由成员大会决定。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与,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备注:以上规定均源自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2013年修订)以及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思考:《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与,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与,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与,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与,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上述两个规定不一致,前者只要求过半数18周岁以上成员参与,后者要求2/3以上18周岁以上村民参与。

本人认为,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中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区域性经济组织,二者虽然都具有特别法人资格,但在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组织登记和组织机构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其在法律主体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代农民集体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只是在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因此,对已经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必须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便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也必须参照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关于这一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3款早有规定,“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第2款对此又作了重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二)“绝对过半”表决规则:全部成员的过半数同意。

这是实务中的做法。思考到农村征地表决等往往不是一次集体会议就能完成,一般是“会议表决+入户签名”的组合方式,上述“相对过半”方式不适合客观需要,就需要采用“绝对过半”的方式,即:成员大会:本组织全部18周岁以上成员或者全部户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备注:“绝对过半”与“相对过半”的法律依据一样,只是前者视为全部18周岁以上成员或者全部户的代表均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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