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支书回应外嫁女未分补偿款强执无果”的问题,根据我搜索到的资料,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刘女士因外嫁身份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被排除,尽管她的户口未迁出村组。她因此将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决村组支付其土地征收补偿款21566元。不过,尽管法院判决生效,刘女士至今未能领取到补偿款,缘由是村里账户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村支书周先生表明,村里之前的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而新的补偿款尚未到账。他承诺,一旦新的补偿款到账,村里会按照法院判决执行。不过,目前村委方面表明,村里的账户上暂时没有新的征收款。
刘女士的案件反映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尤其是在“外嫁女”身份认定和权益保障方面。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不过,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村组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导致刘女士的权益难以实现。
刘女士的案件虽然在法律上取得了胜利,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仍面临困难。村支书的回应表明,问题的解决需要等待新的补偿款到账后才能执行法院判决。
在村支书回应外嫁女未分补偿款强执无果的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外嫁女的权益。具体来说,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因结婚迁出户口,但在迁入地并未实际取得承包地,且发包方未收回承包地,因此家庭成员在承包期限内对承包土地享有权利,补偿款应归全体成员共有。思考到原告们未参与土地管理,且土地被征用对现有居住人员影响更大,法院决定林地补偿款不宜均分。最终,被告同意支付三原告土地补偿款10万元。
此外,法院还指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婚后户籍未迁出,其经营承包的土地也在被告处未变更,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村民会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对原告不予分配,但该决定因违反宪法及法律关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取得征地补偿款。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外嫁女的权益保护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外嫁女的权益保护有以下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该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包括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法律禁止以妇女的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该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强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嫁女”,只要她们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则施条例:这些法规规定了征地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外嫁女若户口未迁出,则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享受征地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该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具体案例判决:多个法院判决案例显示,法院均认为外嫁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获得相关权益。例如,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某村的案例中,法院判决村民组按参与分配的村民同等份额支付陈某、吴小小土地征收款,保障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外嫁女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的权益保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如何解决村组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的问题,以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解决村组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的问题,以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 规范财务管理:根据《民和镇“组账村管”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村小组组长应为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开支审批及具体业务管理。所有村民小组的现有集体资金应进行张榜公示,并将余额变更到县农商银行振云支行的“不通兑”定期存款账户,存折首页加盖“组帐村管专款”印章。这种做法可以确保资金的透明和安全,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流失。
- 多方协作模式:金溪县纪委监委推动建立“村组自查+村委会复核+乡镇协调+部门监管+纪委监督”的多方协作模式,重点关注村小组账户开设及资金缴存、“一组一档”落实、信息公示公开等情况。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防止村小组集体资金被挪用、流失,切实维护村民的集体利益。
- 追加被执行人:景泰县人民法院通过追加村经济合作社为被执行人成功执结了十多年的执行积案。这种做法可以扩大执行范围,增加执行的可能性,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盘活集体资产:针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问题,可以通过盘活集体资产来增加收入。例如,将荒地、坑塘、林地、五保户宅基地和耕地等集体资产承包给个人从事规模种植或养殖,或者通过招商引资,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把集体资产以入股的方式开展有偿服务,按照比例从收入中提取分成。这样可以增加村组的经济来源,提高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 司法救助与长效帮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采取司法救助与长效帮扶措施。例如,冻结被执行人每年的集体收益,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此外,法院还可以通过与乡政府协调,冻结村组在乡政府的资金,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与现任村委会主任充分沟通,取得村委会配合执行的积极性,并通过与所在乡镇协调,对村委会施加压力,最终促使村委会尽快解决债务问题。这种做法可以提高村委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类似刘女士案件的其他案例中,有哪些成功的执行法院判决的先例?
在类似刘女士案件的其他案例中,有多个成功的执行法院判决的先例。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
-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一起小额劳务费纠纷案:通过拘传被执行人吴某,使其一次性支付了8000多元的劳务费。
-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袁某:使其偿还了32000元的欠款。
-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促使被执行人张某筹钱偿还了欠款,避免了房产拍卖。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拘传了签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的被执行人韩某:使其全额支付了赔偿款。
-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快速执结了一起银行卡纠纷案件。
-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安部门采取临控措施:拘传了一名长期躲避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执结了三起案件。
-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江苏省南京中院裁定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成为首个此类案例。
- 以色列高等法院承认并执行了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合作合同纠纷案的判决:这是以色列法院首次处理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问题。
这些案例展示了中国法院在执行法律判决、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努力和成果。通过拘传、限制高消费、冻结账户、撤销失信名单等措施,法院有效打击了逃避执行的行为,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法院还注重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解决了“找人难”的问题,提高了执行案款的到位率。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或相关部门有哪些改善措施或政策?
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措施或政策如下:
提高补偿标准:
文章指出,当前的补偿标准往往偏低,无法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因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提高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获得与土地等价值和等效用的补偿。
28号文件也强调,补偿应该足额到维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准不下降,并能支付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完善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偏低且安置方式单一,未能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因此,需要明确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内容并提高相应补偿标准,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提供就业和生存保障。
规范补偿程序:
征地补偿程序不完善,缺乏司法救济渠道,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需要完善补偿安置程序和救济渠道,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护。
分配方案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且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扩大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狭窄,未充分思考农民的间接损失和择业成本。提议扩大补偿范围,将补偿范围扩展至间接损失,如残留地损失,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升。
灵活运用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单一,未能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提议灵活运用补偿方式,探索多种可持续性的补偿方式,包括市民化、技术培训、社会保障以及子女入学等方面。
保护特殊群体权益:
在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应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贯彻村民待遇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加强监督和透明度: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管理机制不够透明公正,部分官员利用职权贪污腐败。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征收、使用与分配的监督。
法律救济途径:
农民若对补偿分配方案不满,可申请村务公开,若未依法公开或分配方案不实,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政府反映。相关部门应调查核实,若置之不理,农民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包括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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