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解读总体变化

《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解读总体变化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和完善,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总结:

一、总体变化

  1. 章节结构:由修订前的十三章增至十五章,增设了“第二章 公司登记”和“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2. 条文数量:在原有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修改、新增至266个条文。

二、主要修订内容

1. 公司设立与注册资本

  • 设立协议: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条款,明确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行为的后果与责任。
  • 出资制度
    • 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须在五年内缴足,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确定设置3年过渡期,也就是说,2027年6月30日前需要把剩余的认缴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内,且在期限内实缴到位对涉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作出例外安排,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 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存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 允许股东用股权、债权出资,但需满足必定条件。

2. 股东权利保护

  • 知情权:确立了更加完整、保护股东权益的知情权行使条款,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及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 优先认购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
  • 异议回购请求权: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的异议回购请求权。

3. 公司治理

  • 法定代表人:增加了可以由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归属和内部追责方式。
  • 法定自主公示事项:公司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多项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组织机构调整
    • 调整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删除原列举的经理法定职权,将其下放至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 新增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规定。

4. 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与注销

  • 合并与分立: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的具体程序和法律责任。
  • 清算:完善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相关制度。
  • 强制注销:细化了公司强制注销制度,包括公告期限、异议处理及注销程序。

5. 其他重大修订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强化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其组成、职权等事项。

三、总结

新《公司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增设章节、增加条文数量、细化具体规定等方式,新《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合并分立清算注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修订和完善,为企业家投资兴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同时,也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结合新修订内容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更新和完善,积极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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