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多个媒体报道了一法院花费4.8万元/年,聘请律所担任法律顾问的事儿。褒贬不一。我也谈谈自己的见解。
法律顾问这件事情,我认为很好理解。实则就是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行为。
为什么要花钱买服务?
一是自己干不了。我们自己不会干,没精力干,当然要请别人来干。
当然对于法律顾问工作,我信任,法院是法律人才的集结地,并且法院的的职能也要求其内部必然聚焦了专门的民商事、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官人才,因此,肯定不是自己干不了的问题。
二是自己不能干。我们看报道中的购买服务内容。由报道可知,本次项目为:社会公开采购(采购项目)法律顾问服务。
这一项目,法院自己能干吗?我觉得不能干。为什么?
第一,采购项目,可能涉及到许多装备的招投标,采购合同的谈判签订等一系列的、专业的法律内容。而这些采购项目一直是一个单位重大、敏感、关键的工作,也是贪腐的重灾区。如果不引进第三方,而是由本单位的人员去做,那么我们法院内部的人员的能否客观公正?如果有人想枉法给关系单位、关系户怎么办?这样交给第三方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如果出了问题,也是第三方的问题,没有自己的责任。
其次,聘请律所担任法律顾问不会产生律师与法官的勾兑问题。由于在服务要求上,法院已经明确了:“供应商服务团队的所有律师,在服务期内不得代理青羊区人民法院所管辖的任何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青羊法院受理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执行案件等),否则青羊法院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从字面上的理解,服务商组建的团队律师之外的律师似乎还可以代理本法院管辖的案件。我理解服务商组建的团队和服务商是不是划了等号?
再次,可以想见的是服务商、服务团队进驻后,他们干活,他们担责,单位只管出钱。之后如果出现了问题,已经与单位做了最大程度的切割。
并且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也是公开进行的,也是符合程序的,将来如果出问题,单位完全可以有理有据回应社会关切的。
最后,我忽然想到一个问题,如果,我是说如果单位的领导、或者是法官对服务商提出一些非法的或不合理的要求,而这些律师身份的服务商能否经受得住考验。
再一想。我为自己的想法感到惭愧。法院的领导法官都是法律人,律师也是法律人。当然心怀正义,心中无暇,肯定会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儿的。
这样一看,只花费不到五万元钱,就实现了自己不用干,事情别人干,撇清了责任,还无后顾之忧,实在是英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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