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的关系

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的关系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最重大,也是最核心的义务。股东出资形成公司资本。《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认缴出资是股东资格取得的重大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样,发起人出资也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发起人认缴出资的行为意味着发起人与公司就发起人出资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明,只要发起人在其签章的公司章程中认缴出资,就满足了公司设立的资本要求,公司即可成立,也就是说,即使发起人并没有向公司实缴出资,也不影响发起人的股东资格,发起人的股东资格因认缴出资而得以确立。这也是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内涵。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与实缴出资与否无关

认缴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这与实缴出资的行为不同,实缴出资仅是认缴出资行为后的履行行为,其性质属于实际行为。《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成立的资本条件是发起人的认缴出资,而非实缴出资,出资实缴与否与公司能否成立无关,也就是说,实缴出资与否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无关。也正是基于这种制度安排,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又具有股东资格的公司股东才可能得以股东身份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的话,如果实缴出资与否决定了股东资格取得与否,那就会出现,认缴出资了但却因未实缴出资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是公司股东的情况,那么他也就没有义务以公司股东身份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了。

需要注意的是,出资实缴与否虽然与股东资格的取得并无必然关系,但是,却有可能由于股东的瑕疵出资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条规定的是股东失权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的是股东除名制度。依据这两条规定,股东的出资瑕疵是有可能导致股东资格丧失的。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与实缴出资有关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不但要认足股份,还应当“全额缴纳股款”,这是发起人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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