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消息,2023年6月15日,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根据相关报道,我们来梳理一下相关案件实际:
在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9月16日至翌年10月9日,二人曾先后在本市的学生公寓,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以恋人关系同居。
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二人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父母见面,算是按照习俗完成见父母流程。
从2019年1月起,牟林翰对陈某某此前有过性经历的实际异常不满产生心结。他开始多次追问陈某某性经历细节,对细节越是了解,越是愤怒,进而多次与陈某某爆发争吵。高次数、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某辱骂,并表达过让陈某某通过“打胎”等方式赎罪,以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同年6月13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不堪忍受辱骂而割腕自残。8月30日,陈某某在与牟林翰争吵后突然吞食药物,被阻拦不及的牟林翰送至医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院方甚至下发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于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某、牟林翰二人再次爆发争吵。当日下午,陈某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公馆房间,服用此前网购好的药物自杀。当日16时19分至22时30分,被告人牟林翰通过多种方式联系、终于找到了陈某某,后于当日22时55分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救治。
2020年4月11日,经过数月的医治,被害人陈某某经救治无效而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口服药物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回答
从法律的角度,要遵循罪行法定原则,毕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虽然被害人失去了生命,也不能定故意杀人等罪名来对被告人进行惩罚。
这个案子唯一的难点在于论证牟林翰是否属于虐待罪的适格主体,即牟林翰和陈某某之间是否是“虐待罪”要求的家庭成员关系,如果按照对法条的纸面理解得到的结论是家庭成员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虐待人之间存在必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列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媳妇虐待公婆等等。
这也是法官的魄力,刑法始终做实质解释,不做形式解释,以防止一些犯罪分子钻法律漏洞逃脱法律惩罚。
从情感角度,我认为判的太轻了,只是可惜目前没有对应更为严厉的罪名,可惜了。
24岁,最美好的年华,人生还有许多美好都没有来得及去经历,就被这个畜牲活活逼死了。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需要理性;作为一个人,我感到愤怒。
最后,我们来看看主审法官的精彩说理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牟林翰符合虐待罪中的犯罪主体要件。牟林翰与被害人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实际,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协助,牟林翰与被害人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具有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实际,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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