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用来欺骗劳动者的吗?
国家一直在倡导全国人民依法办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法律为准绳,可现实中,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在劳动纠纷案件就是有法不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在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23)皖1503民初8045号劳动纠纷案件中,硬生生将下面的备忘录认定为劳动合同文本判决。判决书叙述如下:
来自(2023)皖1503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书)
请大家看看涉案《备忘录》,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款标准判定,怎样可能会成为书面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法法定劳动合同文本?
请大家注意:此涉案《备忘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显有“7个无明确”:
1、无明确“是否要建立劳动关系”;
2、无明确“何时将建立劳动关系”;
3、无明确“签订备忘录时间劳动关系建立”;
4、无明确“2021年11月24日是建立劳动关系时间”;
5、无明确“建立何种劳动关系?建立多长时间劳动的劳动关系?”
6、无明确“劳动关系建后从哪年哪月哪日至哪年哪月哪日是试用期限”。
7、无明确“《备忘录》生效日期”。
《备忘录》但凡涉及到合同文本的“时间必要条件”均是未知,仅是在未知未来双方是否要建立劳动关系、未知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未知建立哪种劳动关系和多久劳动关系期限的条件下,明确在未来双方若要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以预防在未来某个时间双方建立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忘记面试时的约定,供双方查阅。
裕安区人民法院将未知未来双方是否要建立劳动关系、未知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未知建立哪种劳动关系和多久劳动关系期限的条件下,明确在未来双方若要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以预防在未来某个时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忘记面试时约定的《备忘录》认定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文本法律依据何在?法律准绳何在?
《劳动合同法》全文根本无将“未知未来双方是否要建立劳动关系、未知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未知建立哪种劳动关系和多久劳动关系期限的”《备忘录》视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条款,也无只要具备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的任何一项条款的其它文件只要有用人单位盖章或签字和劳动者的亲笔签字可视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当然也没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更没定义什么叫做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的要求的条款。无劳动合同可被替代的相关法律。难道说裕安区人民法院有不依法判决的权力? 裕安区人民法院的这种认定的行为给人一种感觉:“一个女人将两个不同姓名、不同长相、不同身高、不同血型的男人硬生生认定为是同一个男人,还给出的理由是由于这两个男人的体内有某些物质和器官一样,可以基本实现男人的功能”,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裕安区人民法院将《备忘录》认定为《劳动合同》与法不符,可以看成“现实司法中‘国家’言行不一”吗?
“法律所写、人民所做,人民做法律所写”。裕安区人民法院不依《劳动合同法》所写,也列不出其它的法律依据,判决与法律所写不一致。劳动者不知《劳动合同法》所写的哪条是可依的。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的(2023)皖1503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与《劳动合同法》所写严重不符。是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本身就不可依,只是用来欺骗劳动者的?
万望相关单位给予当事人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准绳”尊严、公平、正义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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