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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双方五五开,成功取得经济补偿,律师服务费按50%的补偿金额收取。没有取得经济补偿,不收取其他费用。”
当阿飞向律所的律师提出这一方案后,专业律师当然不会那么粗鲁,让他一边呆着去,却说价格可以谈,胜算大致有七成云云。
最终的价格,由当初的4.2万,降到了1.2万,外加如果成功补偿按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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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提出的底价,对于律所来说,肯定不会亏本。
但对阿飞来说,如果这本来就是一场胜算不大的官司,别说万把块,就是几千块,也都是不值啊!
为了心里有个底,阿飞还同时咨询了另外三名律师,其中一名还是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作人。得到的回复惊人般雷同,“时效过了,要不回来了。“
虽然没有详细告知相关依据,但理工出身的阿飞这时已经有了一个数,这笔钱看来大致率已经失之交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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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就拿不到,总还是要弄个清楚。目前网络的确方便,阿飞还真查到了相关依据:
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同样适用于劳动争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不适用于劳动争议,因劳动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缘由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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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阿飞终于不再纠结、不再心事重重了!
虽然大几十万块,就这样唾手可得,又失之交臂,但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就随它去吧!
借用阿飞前面的一句话说,“这就是不懂劳动合同法所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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