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73天|刑诉法: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今天是法考备考第73天。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以下11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7、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9、追究国外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0、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11、刑事司法协助。

在法考中主要考察的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四项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接受群众监督。

检察院对外一体化,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内,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请示不汇报(除法律问题外)。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只有法院才能定罪,裁判应依法定程序。

公诉前被追诉人为犯罪嫌疑人,审判时被追诉人为被告人,执行时为罪犯。

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不能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只有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和一审判中有疑罪从无,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疑罪从无。

总结四句话:

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被告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非法持有罪,只需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来源和持有的合法性。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六项内容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实体法规定时效,无限期追诉报最高检)。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从机关、阶段和程序三个维度辨析。

机关包括检察院、法院、公安。

阶段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庭前审查和审理阶段。

程序包括不立案、不干预、撤销案件、不起诉、退回检察院、宣告无罪、终止审理。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实际,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实际,主动认罪、如实供述。

愿意接受处罚的,明确接受检察院的量刑提议。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包括实体法上的量刑从宽和程序法的限制人身自由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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