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总结|招标投标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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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千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解析:可以设置门槛,但是得公平公正。

甲方是建设单位,也是招标方,也是买方。

乙方是承建单位,也是投标方,也是卖方。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受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8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受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仪要求积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可以标明品牌)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者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全部)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济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减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割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补充:最终的时间以大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严格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是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县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改,但是要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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