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条例,并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是规范教师惩戒行为

在最新的一期教育访谈节目中,陈志文主编和李永乐老师关于“教育惩戒权”进行了讨论。在节目中李永乐也承认自己没有认真看过《教育惩戒条例》。但是他在节目中坦承,他平时用到的体罚最严重就是罚站,而且几乎只对初中生使用。根据他的描述,他的确 没有违规过。

教育惩戒条例,并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是规范教师惩戒行为

但是,陈志文在节目中讲了一个关于教育惩戒的案例,案例中一位老师在课堂上发现一个女生一直哭,这个女生的哭泣是由于自身的缘由,可是影响了课堂秩序。于是这个老师先对其罚站,罚站没用,然后用鞭子打了女孩的手,用这种方式控制住了女孩的哭泣,维护了课堂。结果家长发现了,告到教育局,最后又告到法庭,法庭做出了对老师有利的判罚。他认为这个案例是经典案例,为教育惩戒行为划定了界限。但是,实则根据《教育惩戒条例》,在这个案例中的老师,依据最新规定是属于违规的。

所以,我信任陈志文他自己也没有认真看过《教育惩戒条例》的内容。许多媒体人会误以为《教育惩戒条例》是为了赋予教师惩戒权,实际上教育惩戒条例是在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

教育惩戒条例,并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是规范教师惩戒行为

如果你认真翻看《教育惩戒条例》的条文,你会发现教室唯一被赋予的体罚措施只有:教室内一节课站立。学校教务处被赋予的体罚措施只有:校园内社区劳动。这两个体罚措施还是有层级关系,只有在教师一节课罚站措施无效的情况下,将问题学生交由教务处处理,教务处才可以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惩罚学生在校园内的社区劳动。

《教育惩戒条例》对于学校常见的教育行为还做出了超级明确的规定,列如停课回家反省这个措施,以前许多学校在用,但是根据条例规定,最多只能停课回家一个星期。

对于许多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口头警告中的不规范也做出了很细致的规定:列如不能说粗话、脏话,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能利用言语鼓动其他学生去孤立问题学生;也不能指使其他的同学,对问题学生进行言语上的或者身体上的攻击或者体罚。

教育惩戒条例,并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而是规范教师惩戒行为

因此,把“教鞭还给教师”这个提法是错误的,由于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用教鞭击打学生的身体是违法的行为。所以,教师并不是被赋予了惩戒权,这些惩戒行为本来就存在。教师是被规范了惩戒行为,以前教师常常做的一些行为,目前是违规的,必须要学会克制。

许多老师是受到了媒体的误导,所以在《教育惩戒条例》出来的这段时间,撞了枪口。当然,作为教师,他们自己不认真看相关的条例,肯定也有自身的责任。可是作为媒体还是要把正确的信息传播出去,尽量避免“马大哈们”不小心吃亏。

李永乐最后的观点是很好的,大多数教师教育孩子的目的是为了孩子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家长有时候不应当小题大做。如果有老师动用了教鞭打了孩子的手,家长的确 可以去闹,而且按照目前的规定,教师的确 有可能会下岗。可是家长这么做的结果是,孩子的行为坏了,成绩差了,学校的老师不敢管了,最终废掉的是孩子的未来。所以,家长在面对教师对孩子的惩罚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能不分青红皂白,要以孩子的成长为出发点。不要把教育问题扩大为家长和教师之间的个人恩怨,更不能由于家长和教师之间的个人恩怨,反过来伤害了孩子。

© 版权声明
THE END
如果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