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周女士和钱先生在结婚之后,以钱先生的名义进行购房,双方支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款,又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双方并未对房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仍有经济往来。
周女士声称双方约定借助假离婚的手段进行购房,但却发现钱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认为钱先生意图就是离婚,于是诉称要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房产。但钱先生却声称周女士的转账仅是在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付款义务的行为,而不是对房产的出资,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无权分割,那么这一房产究竟要如何分割呢?
律师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夫妻双方对这一房产享有的份额及如何合理分割这一房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这意味着虽在婚姻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但双方一同支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款,那么这一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夫妻需要协商如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对这一房产进行分割,双方后续的转账也是针对房产贷款偿还进行的,故这一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剩余贷款应由钱先生个人偿还。
在房产分割的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何判断一方是否是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这一问题可能涉及到房屋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所有人信息、支付首付款的来源以及房屋双方在购房协议中所签署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2、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思考到各种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时间、各方财产性质及比例等。
总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支付了定金及部分首付款的房产,需要以共同财产的性质进行分割。在分割时,要充分思考各种因素,并提议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友善一致的分配方案,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如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决。在具体操作时,应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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