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探讨

    要谈重大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这个问题,第一要明确“重大立法事项”的概念,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立法工作实践来看,凡是立法中涉及到对公民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处置的规定,涉及到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安全稳定大局的规定,涉及到对社会公共资源有效分配的规定,涉及到对多方利益主体的规定,都应当视为重大立法事项。也就是说,凡是属于社会普遍关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且部门争议较大以及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事项,都应属于重大立法事项的范畴。第三方评价制度起源于 20 世纪 20 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其核心是通过独立的外部机构实施评价。目前还没有学者对重大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参考各学者的观点,可以将其总结为凡属于社会普遍关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以及群众切身利益且部门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在法律案进入表决程序之前,由立法机关、负责立法起草的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具有必定资质的第三方,按照必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该立法争议事项进行全面研究、分析和评价,并提出评估结果报告供决策机关决策参考的一种立法制度。

    重大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机制主要有两个特征:一,专业性。第三方立法评估机构的组成人员一般为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这些人员一般都受到过良好的法学教育,拥有更高的法学素养,在专业层面比起一般的立法机关往往更占优势。采用该方法不但能提高立法质量,而且能节约立法的成本,提高立法效率。二、中立性。第三方评估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既不像行政机关具有执法权,也不像立法机关具有法决策权,能够处在相对中立的地位,在立法机关与部门之间寻找到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既能使行政机关能够充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又能约束其赋予的职权保证不被行政机关滥用,从而预防或纠正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

    其存在的不足,一是,评估的质量褒贬不一。目前第三方评估机构以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为主,行业组织社会组织较少。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理论知识储备比较丰富,但是缺乏必定的实践操作经验,导致评估结果中理论和实际脱节,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另外,开展评估的方法较为单一,理论探讨、书本知识解释的较多,缺乏立法的成本和社会效益的实证分析,缺乏立法的风险评估等。二是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和反馈机制不健全,目前,第三方评估报告的结论只是作为立法草案修改完善的重大参考,对其最终确定的影响作用有限。虽然规定了应当向第三方反馈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提议的采纳情况,但往往流于形式。三是评估机构与人才的欠缺,尤其是中部和西部省市,因学术教育研究相对落后,省内能够真正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估的机构数量有限。国家层面也没有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资质要求和认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数量有限、资质参差不齐,导致评估机构的竞争性选择极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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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头像 - 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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