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吗?

许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工厂由于常常不定期的接到订单,所以要求职工常常加班。

工厂的领导为了节约成本,就领厂里的所有职工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内容约定了将工作时间延长为每天12小时,如果不签订协议就辞职。

那么,加工厂允许这样做吗?

公司允许与劳动者签订延长工作的协议吗?

第一加工厂是不能允许与劳动者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延长工作时间的。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不超过八小时的,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强制性的规定,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否则合同将会视为无效合同。

因此,加工厂强迫职工签订延长工作时间的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强制性的规定,协议视为无效。

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下列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第一种情形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缘由,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憩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休憩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劳动者的休憩日采取轮休制,则以其轮休之日为休憩日。

同时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休憩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第一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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