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赛事直播节目该如何保护?

近几年中国的电竞产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为此2017年上海还明确提出了建设全球电竞之都的目标。许多人对电竞产业的了解,主要是从电竞赛事开始的。关于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一直是业界比较关心的问题。在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正案三))生效之前,关于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是否需要保护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关于该采用何种方式保护却是有不同意见的。2015年“耀宇诉斗鱼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电竞赛事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终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保护了原告的利益。实践中对此争议颇大。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虎牙诉斗鱼电竞赛事直播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电竞赛事比赛画面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类电影作品,斗鱼的行为侵犯了虎牙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下面我们结合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三)》一起看一下这个案例,分析一下未经许可直播电竞赛事侵权了权利人的何种权利?

1.“虎牙诉斗鱼电竞赛事直播案”案情简介

Intel Extreme Master(以下简称“IEM”)和ESL PRO LEAGUE(以下简称“EPL”)全球性电子竞技系列赛事由ESL Gaming GmbH(以下简称“ESL公司”)主办。原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享有IEM Katowice 2020、ESL ONE LA以及 EPL第11赛季赛事的中文直播权并享有以ESL公司名字在中国维权。原告发现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在其运营的斗鱼直播平台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直播IEM系列赛事((以下简称“涉案赛事”))。原告虎牙公司先后两次向被告斗鱼公司发函警告,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原告虎牙公司认为被告斗鱼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对相关赛事享有的著作权,也涉嫌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斗鱼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赛事直播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斗鱼公司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了被诉侵权赛事直播,侵犯了原告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判决被告斗鱼公司赔偿原告虎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开支60178.4元。

2.电竞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的作品

2015年“耀宇诉斗鱼案”中, 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赛事的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与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但是在“虎牙诉斗鱼案”中,法院认为电子竞技类直播节目的制作包含了电子竞技过程中的角色切换、画面选择、解说和文字编排,能够反映制作者独特的构思,体现游戏精彩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智力创作性,是制作者的个性选择与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涉案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存在较大的创作空间,并不由于缺乏个性化选择空间进而导致表达有限的情形,其连续动态画面和声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存,具备有形复制的属性,因而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ESL PRO LEAGUE第11季赛事》具有独创性。

关于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法院认为涉案直播节目的画面是由一帧帧连续的画面组成,根据进程的不可预知性邮寄游戏对战画面的多样性,使得在具体时点上每一帧画面和声音在直播画面个性化选择的多种可能性,表现为有伴音的连续画面,符合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传播利用方式。综上所述,涉案赛事直播画面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修正案三)》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必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保留了作品的独创性要件,摒弃了作品的可复制性要件,与时俱进地提出了“能以必定形式表现即可”。此外,《著作权法(修正案三)》还与国际社会接轨,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解决了网络短视频、各种网络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换言之,根据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电竞赛事直播画面是可以作为视听节目保护的。

3.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直播传播电竞赛事直播节目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何种权益?

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六项有名权利及第十七项兜底权利。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赛事直播,大家争议比较多的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根据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网络直播传播他人的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前十六项之有名权利,即未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缘由如下:

第一,这些行为不能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允许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是交互式传播的行为,而网络直播为定时播出,并非交互式传播,不能由受众在其选定的任意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因此仅就网络直播行为而言,其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2015年“耀宇诉斗鱼案”中,法院也对此进行了论述:“根据查明的实际,被告对正在进行的涉案赛事进行了实时的视频直播,在直播结束后不提供涉案赛事录播内容的点播观看等服务,网络用户仅能够在被告直播的特定时间段内观看正在进行的涉案赛事,该直播的时间段不受网络用户的控制,网络用户不能够在其个人任意选定的时间观看涉案赛事,故被告直播涉案赛事的行为不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因此,无论原告就涉案赛事的直播所形成的音像视频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也无论被告的直播内容是否与原告的直播内容一样或者实质性一样,被告的直播行为均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关,原告关于被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由于根据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上述行为也不能落入广播权的保护范围。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根据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于广播权采取的是广义上的定义,既包含狭义上的首次广播行为,也包含首次广播后的二次传播行为即转播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而且,对于广播和转播两种行为,限定了不同的行使方式,广播要求是无线方式,转播要求是有线方式,但是转播根据国际惯例是要在广播组织之间进行。网播组织是否属于广播组织我国法律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故而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赛事直播的行为也不能落入广播权的保护范围。

故而,在现行《著作权法(修正案三)》生效之前,法院即使认定电竞赛事直播画面构成作品也是采用著作权的权利兜底条款进行保护的。在“虎牙诉斗鱼”中,法院也是如此操作的。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六项有名权利及第十七项兜底权利,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网络直播传播他人的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前十六项之有名权利,又无相关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但该行为明显具备可非难性,且产生了损害后果,应当给其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原告虎牙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的规定,主张被告斗鱼公司侵害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著作权法(修正案三)》对广播权的定义也进行了修改,“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修改后,广播行为可以包括有线方式,也就可以包括互联网,那么作为其派生行为的转播当然也就包括进去了,而无需再思考广播组织的问题。即根据现行《著作权法》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赛事直播侵犯了权利人的广播权,后来法院判决类似案件也无需采用著作权的兜底权利进行保护了。

总之,2021年6月1日《著作权法(修正案三)》生效后,电竞赛事直播就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赛事直播侵犯了权利人的广播权。这可以有效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实时播出或定时播出他人电竞赛事直播的侵权行为,对电竞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提供了明确的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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