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吗?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行政执法部门目前也在不断探索运用电子送达(APP、邮箱、微信小程序)的方式来送达各类行政执法文书。(例如,常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等等)。乍看起来,这是一件既能方便老百姓,又能提高行政效率两全其美的好事,不过我们细究一下,这里面疑虑颇多。

一是,电子送达属于非直接送达方式,在信息传输上具有异步的特点,导致当事人无法即时和行政机关进行对话沟通,无法即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陈述和申辩,无形中削弱了当事人法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再次,现行我国并没有统一制定《行政程序法》,法律法规是否允许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中使用电子送达亦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鉴于我国行政执法种类十分纷繁复杂,本文仅就争议最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三个领域,能否适用电子送达的问题进行探讨。

能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吗?

(一)行政处罚领域适用电子送达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最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电子送达。既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最终和最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电子送达,那么举重以明轻,理论上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其他执法文书也可以电子送达。实际上,就部门规章而言,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领域关于执法程序的部门规章,已经规定执法文书可以电子送达;就地方政府规章而言,浙江、宁夏等省级政府就行政程序制定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可以电子送达(宁夏规定裁决书、协议书、调解书除外),山东、江苏则规定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电子送达

(1)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2)《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2.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其他执法文书可以电子送达(尚未穷尽所有部门)

(1)相关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送达法律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四)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三)项: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2021年07月1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海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6号,2021年07月14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能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吗?

(2)相关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对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除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外,行政机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三款:经受送达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但裁决书、协议书、调解书除外。”

(3)相关司法裁判观点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永某公司诉南宁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案件二审判决书(2020年6月18日)中认为:“南宁生态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永某公司的听证要求组织召开听证,采用微信传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电子送达方式,通知永某公司参与听证。从微信聊天记录和永某公司按时派员参与听证的行为可知, 永某公司实质已收到该通知,亦认可该送达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对该送达的法律效力应予以确认。电子送达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新型送达方式,具有便捷、迅速、即时的优点,对该送达方式应当予以鼓励,对其适用条件和程序应当进一步规范。”

能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吗?

(二)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中的非强制执行程序以及授益性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等领域,可以适用电子送达

如前所述,既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更大的行政处罚领域,电子送达在法律上基本没有障碍。那么,根据举重明轻的原则,在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中的非强制执行程序以及授益性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等领域,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适用电子送达,在法律上也不应存有障碍。实际上,一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电子送达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裁判对电子送达也予以认可。

1.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三)项: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2020年04月01日起施行)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相关司法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徐宝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9年12月19日)中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该细则在邮寄、直接送交的送达方式之外还规定了其他方式……以电子文件形式送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与上位法并不冲突。

(三)对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的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能否适用电子送达应持谨慎态度

需要指出的是,我对行政强制执行领域的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能否适用电子送达,持谨慎态度。缘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据此,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只有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

能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吗?

但同时,不能否认的是,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可否采取电子送达的形式,有的部门规章似对《行政强制法》有所突破,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并没有将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排除在电子送达适用范围之外(注:根据该程序规定,交通运输执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而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则比较谨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在《行政强制法》尚未修改、各部门规定不完全一致、司法态度尚不明朗之前,思考率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陈述、申辩权角度以及从合法合规的角度,还是应当保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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