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中国特有的,国外的一些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难题。这些国家顺应时代,构建了相对健全的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
美国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突出特点,在于十分重点关注信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会将食品的检测信息对外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此外,在食品生产的每一环节都设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每个环节的食品情况进行管制。
美国还设立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惩罚力度相当大–所售食品一旦被检查出问题,他们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面临公司倒闭的处罚对于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负责人,还会面临十年的监禁和无上限的罚款。
在日本民众看来,食品教育是智力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基础,也是本国诚信教育的一种体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在立法方面,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合法化。
在教育方面:将食品安全的基础知识纳入小学教材中,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观念。
在社会实践方面:食品安全教育的培训主要依靠民间组织,通过组织会员参与农产品培育和食品加工,来普及食品安全的知识,增强民众的防控意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监督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入市场。
德国于1879年颁布的《食品法》是最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当中所列出的款项多达几十万条,贯穿食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
迄今,德国涉及食品立法及相关条例多达200余个。食品从原材料收购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处于监控之下,公开透明,有据可查。一旦发现问题,便可追本溯源找到根源所在。
德国的《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各个环节企业的责任:每个食品或饲料生产者,无论是农业经营者、面包师或食品添加材料制造商都必须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众多评论中,涉及最多的话题就是其中的处罚规定。
“作为一部司职安全的法律,其出台的意义显然不仅仅是在出现问题后的处罚有据同时更应该有一种震慑作用,制造”热炉效应’,让每个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都能心存敬畏,不敢擅越雷池。但如果该法规定的过于粗疏力度过小,这种作用便将大打折扣。
《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以前的《食品卫生法》而言,已加强了处罚力度,但这与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一比,依然有着明显差距。
一个违法经营者,受到了处罚,其他人依然毫无顾忌,照样唯利是图、置民众的饮食安全问题于不顾的事情–由于在高额的利润面前,一般的处罚不痛不痒,更何况不少人还抱有侥幸心理。
这当中有哪些缘由呢?
1、赔偿规则与民众的诉求
食品安全法在颁布之后,损一罚十成为其中的一个亮点。过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重大的缘由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领域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必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提高赔偿及罚款额度,成为公众对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诉求。那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损一罚十就等同于大幅提高惩罚性赔偿标准么?显然,这达不到公众的普遍认同,由于消费者实际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要想切实起到震慑经营者的作用,不应该止步于”损一赔十“层面,应该有更为明晰和细致的划分。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对受到伤害的消费者的赔偿,应该打破以商品的价格为基数的局限,代之以消费者受害的全部为基数。正是思考到《食品安全法》创订之初确立的赔偿标准离公众诉求尚远,此后的两大修改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即便是修订后的法律中规定的赔偿力度与经营者赚取的利润相比也是不能比拟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天大的事情。
因此《食品安全法》如果刚性的条文多一些,操作性强一些,处罚力度严厉一些,让那些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者得到严厉的处罚,甚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相关的行业。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与相关生产企业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从严规范食品企业,这不仅是以民为本的体现,也是对企业最大的保护。
2法律责任的震慑作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说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付出的违法成本很低。只要没有被罚得倾家荡产,那些违法经营者就完全有可能重操旧业。
3、问责机制
早在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就有专家提出,希望政府就食品安全问题建立问责制度,尤其是相关部门官员的法律责任。把官员问责制度化,这样才能真正保证百姓的食品安全否则很难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问责制度应该更加制度化透明化,贯穿到对食品安全的日常行政管理中。完善问责制度,不仅是惩戒渎职失职行为,更要让官员以及企业家们意识到,对社会负责、对民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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