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解读:
1)优化表述方式
将原先列明的三种情形中都有的“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语句提取到前面,做一次统一表述,行文表述上做了优化;

2)增加了三种定罪情形
增加了第四、五、六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应当定罪量刑的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十三条原文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聚焦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提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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