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之刑事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著作权罪

刑事律师解读

1)增加了侵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应定罪量刑的情形;

2)删除第一档刑中关于拘役的规定,提高了最低刑罚;

3)将第二档刑最高刑期由7年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4)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一途径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规范范畴;

5)增加了美术作品,将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对其他作品加上了限定词,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本次修正扩大了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范围;

6)新增了第六个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之刑事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扩大了适用范围;

2)提高刑罚,撤销了拘役刑,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之刑事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之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之刑事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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