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干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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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附民原告人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要求遭受物质损失

1、被害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人民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刑附民赔偿责任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三、刑附民起诉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四个起诉条件是: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实际、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不能提起附民诉讼的五种情形:

1、赔偿精神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非法占有、处置: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思考。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同案犯在逃: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但对其他被告人可以提起附民诉讼,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5、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四、刑附民诉讼的时间

(一)诉讼时间

1、公诉案件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民诉讼原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赔偿要求的,除非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外,调解不成的,办案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2、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人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受理时间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答辩准备时间。

五、刑附民委托代理人

(一)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六、刑附民赔偿项目

(一)物质损失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一般认为指的是直接物质损失。 

(二)人身损害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注意: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附民诉讼判赔范围。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及数额较高,基于被告人无力赔偿、空判现象的因素,刑附民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但有例外:

(1)和解、调解赔偿范围不受限。

(2)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2、精神损害赔偿不在附民诉讼判赔范围。

刑附民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刑附民对于被告人判处刑罚,处以自由刑或者生命刑的情况下,若再判赔精神损害,则存在双重处罚问题。

但有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规定的是“一般不赔”,并非“一概不赔”,特殊情况,列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除了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给予必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3、占有类财产犯罪:应当由刑事部分判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刑事判决追缴或者退赔的数额不明确、不具体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094号”《民事裁定书》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因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施行,已于2015年1月19日被废止。所以,若刑事判决同时判令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的,被害人应当依据刑事判决通过追赃主张权利,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七、其他程序

(一)保全措施

1、适用民诉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3、诉前保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三)一并审判

1、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撤回公诉: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4、二审提起附民: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四)诉讼费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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