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政诉讼法》|| 与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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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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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陈昭(左)897《与法同行》节目主持人 耀煜(右)

本期《与法同行》邀请到

安康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陈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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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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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到“民告官”这个词,那么《行政诉讼法》是如何定义这一行为的呢?请具体给我们讲一下哪些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陈昭:《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的法律基础。

所谓的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一种情形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列如行政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该行为已具体适用于自己,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不作为这种情形,当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就是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赔偿请求,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有一些其他情形,列如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违法集资、摊派费用、不依法支付抚恤金或社会保险待遇等。

简单来说,如果你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个行为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列如说,你是一个普通公民,你由于某种缘由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了。如果你认为这个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个处罚决定。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公民或法人是否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程序?

陈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行政案件都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案件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属于复议前置情形的除外。(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是原告需要举证,还是被告需要举证?

陈昭:《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他们需要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原告在起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除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如果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了新的证据,应该如何处理?

陈昭:《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第一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新证据,如果是在一审程序中,新证据一般指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客观缘由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会对新证据进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可以被采用。如果新证据得到法院的认定,并且可以被采用,那么法院将会根据新证据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胜诉了,但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该怎么办?

陈昭: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来确保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义务。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提议。拒不履行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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