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划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质量事故报告的规定时限和流程:
1: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2: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在接报2小时内核实、汇总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接收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应在应急预案或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3: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进一步核实,并按工程质量事故快报统一报交通运输部应急办转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的应及时续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情况稳定后的10日内汇总、核查事故数据,形成质量事故情况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4:对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交通运输部将按《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会同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等划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IV级(一般)事故。
根据现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事故划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1亿元。
(3):较大事故:死亡3~10人;或重伤10~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5000万元。(4):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时限和流程: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
(1)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核实清楚后,事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部门报告。
(2)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1h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向建设单位、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项目的安全监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应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级不超过 2h。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h内,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表》的要求及时统计,上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内容: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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